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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侦探:关于重婚罪的法律知识(一)——重婚罪认定重婚应注意的问题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2-02-28

苏州侦探:关于重婚罪的法律知识(一)——重婚罪认定重婚应注意的问题重婚法律知识重婚罪的管辖

一、被害人起诉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的通知》处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对被害人未提起诉讼,由群众、社会团体或者有关单位提起的重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决定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议对被告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立即解除与婚姻的非法关系。

三、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同居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同居,并提出悔罪陈述;经多次训诫不改正的,可以移送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况恶劣的,交劳教机构进行劳教。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害人或者人民、社会团体、有关单位对重婚案件的控告、举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重婚认定的注意事项

1、夫妻同居和重婚的区别。

重婚制度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同居,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

2、夫妻同居有别于通奸、婚外恋等,应受到伦理规范。

通奸是指双方或其中一方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发生秘密、自愿的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 通常指已婚人士与配偶以外的人有关系。通奸和婚外恋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配偶与他人同居是《@k19@》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律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已婚人士禁止与他人同住。

3、配偶与他人同住的民事法律后果。

婚姻法律不仅在总则中明确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了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对象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的原则。重婚破坏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和家庭制度,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2、本案客观上表明,犯罪人一定有重婚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重婚如何合法取证,构成重婚罪。

所谓“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夫妻关系在未解除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即有配偶的人;消失,即不再有配偶。所谓与他人结婚,包括已取得法定结婚登记手续,以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虽然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却故意结婚(包括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 . 这种行为是故意伤害他人婚姻。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与另一个人建立婚姻关系;另一个是没有配偶的人,知道对方有配偶并结婚。

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无配偶的一方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已婚或同居的,无配偶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 重婚的动机多种多样,有喜新厌旧的;有些是出于对快乐的贪婪;有些是封建思想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处理重婚案件存在的几个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已建立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机制。这反映了在国家惩戒权中国家与公民之间分配起诉的原因。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损害社会福利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情节简单、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为起诉。被人民检察院起诉。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受害人行使。但由于个人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明确区分,它们之间将存在竞争,即侵犯个人利益,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公诉与自诉的区分,既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也体现了市场经济下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理念。婚姻在传统观念中,家庭犯罪往往被归类为轻罪,被带入自诉的轨道。重婚案件本质上应该属于公诉的范畴,因为重婚案件不仅侵犯了台湾法律上公民个人的权益,而且还破坏了台湾法律婚姻公民之间的关系,给予合法性婚姻 关系。其中一个和他们的孩子,”,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律保护的婚姻一夫一妻制,严重败坏社会公德,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本案的审理应不同于自诉案件,但目前的理论和实践领域存在着种种问题,而这类案件却不能妥善处理。下面笔者拟就处理重婚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但目前的理论和实践领域都存在着种种问题关于重婚罪的法律知识(一)——重婚罪认定重婚应注意的问题,而这类案件却无法妥善处理。下面笔者拟就处理重婚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但目前的理论和实践领域都存在着种种问题,而这类案件却无法妥善处理。下面笔者拟就处理重婚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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